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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49款1.事實發生日:105/03/082.公司名稱:艾笛森光電股份有限公司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6.報導內容:不適用7.發生緣由:(1)本公司於104年4月通過資金貸與有業務往來之子公司Ledison Opto Corporation美金100萬元及Ledison Opto Corporation資金貸與其有業務往來之子公司東莞艾笛森光電有限公司美金100萬元。(2)上述集團內公司資金貸與額度從通過迄今均未實際使用,考量目前尚無使用需求,故擬取消該資金貸與額度,未來有需求時再另行呈報。8.因應措施:無。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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