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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二條第11款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合併2.事實發生日:104/12/17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名稱: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以下稱大眾銀)、眾銀人身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以下稱眾銀人身保代)、眾銀財產保險代理人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以下稱眾銀財產保代)。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大眾銀與眾銀人身保代、眾銀財產保代。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眾銀人身保代與眾銀財產保代均為大眾銀百分之百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後不影響股東權益。7.併購目的:整合資源、發揮經營綜效。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整合資源運用以節省營運成本提高經營效率。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合併後預計將降低營運成本及提高經營效率,故對未來合併後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效益。10.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無。11.預定完成日程:合併基準日實際日期將俟主管機關核准本合併案後另訂之。12.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一):合併後,眾銀人身保代與眾銀財產保代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及於合併基準日繼續中之訴訟、非訟、商務仲裁及其他程序,均由大眾銀概括承受。13.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二):大眾銀為銀行業;眾銀人身保代為從事人身保險代理人業務;眾銀財產保代為從事財產保險代理人業務。14.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不適用。15.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無16.其他重要約定事:無17.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18.其他敘明事項:無註一、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處理原則。註二: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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